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为了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,鼓励外来投资,激活本地资源,推进乾县经济社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〕5号)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》(陕政办发〔2017〕102号)和《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陕财办预〔2015〕68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县境内的新办工业企业(项目),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投资方式:
1. 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;
2. 与本地现有企业合资、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;
3. 通过整体收购、兼并、参股等方式整合组建大型企业财团。
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产业类项目,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合同,足额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足额完成税收缴纳,经审计部门核实后,在享受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,享受本政策。
第三条 土地扶持政策
1.凡来我县的投资者所需土地由县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用地意向协议后,县政府全程协调办理用地手续,用地企业通过招、拍、挂等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成交价款执行,每亩原则不低于10万元。
2.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1亿元)以上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、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,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0%给予配套扶持。
3.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(含2亿元)以上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、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的项目,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%给予配套扶持。
4.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(含3亿元)以上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、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项目,按土地出让价款的30%给予配套扶持。
5.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(含4亿元)以上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、年纳税额不低于25万元的项目,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及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,按土地出让价款的40%给予配套扶持。
第四条 财税奖励政策
1. 凡来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,按企业所属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自主申报、依法享受。
2.凡来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,自企业投产年度起,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%给予企业奖励扶持,后三年按50%给予企业奖励扶持。所得税扶持政策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%以上的,可将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%作为扶持资金奖励企业。
3. 凡来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,自企业投产年度起,三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,等于或超过土地出让价款者,原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分三年奖励给企业。
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(含5亿元)以上,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、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、省内100强、行业10强企业或外商直接投资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、年纳税额不低于25万元的项目,可按照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,特事特办的原则,通过协商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。
第六条 配套扶持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围墙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。
第七条 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,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搞好“六通一平”(“六通”即道路、供电、给水、排水、通讯、燃气接通至红线以外,“一平”即场内土地平整)。
第八条 其他政策
按照本优惠政策落户我县境内的企业(项目),在住房、户籍管理、子女入学及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待遇,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,享有相关人才引进政策。
第九条 项目服务
1.对入驻我县境内所有企业(项目),实行“五个一”工作机制(即:一个项目、一名领导、一套班子、一套方案、一抓到底),县级领导牵头抓,镇办党政“一把手”、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,全程跟踪服务,协调解决相关问题,督促项目落地建设。
2.以“马上就办、办就办好”和“包办墙外事、帮办墙内事”为总基调,以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,简化办事程序,创新服务方式,优化营商环境,由县级领导牵头,深入企业开展以调研、服务、促进为主要内容的大走访活动,形成常态机制。
第十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乾字〔2017〕27号文件同时废止。
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乾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